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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介机构备案、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8/27   来源:

关于加强中介机构备案、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的通知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中介管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中介活动中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文件要求,加强市场监管:

一、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本协会建立信用档案,领取信用备案信息卡。

二、积极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住建局对中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发放从业人员信息卡并关联个人信用二维码。自2019年9月1日起中介人员在住建局大楼一楼办事大厅(不动产、税务办理业务窗口)提供中介服务时必须佩戴备案信息卡,惠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指派专人现场检查。

 

 

惠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2019年08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