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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20/7/6   来源:

惠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惠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UIZHOU REAL ESTATE INTERMEDIARY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HZREIIA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惠州市从事房地产评估、代理、中介的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组织本协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登记机关惠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惠州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惠州市东湖西路238号和庆花园A栋3-H,3-I号公寓.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房地产中介管理及在房地产开发、 经营、交易中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搞好为会员服务的工作,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行业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

    (二)沟通政府和中介机构之间的联系,了解掌握房地产中介企业的 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房地产中介行业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三)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形成行业自律机制,进行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房地产中介机构人员的执业资格的注册登记及动态管理;

    (五)开展房地产中介现状及发展趋势的研究,协助政府组织编制房地产中介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有关房地产中介的地方性技术规范、规程,向政府提出房地产中介规划、中介技术规范及制定政策法规的建议;

    (六)协调房地产中介机构间的中介活动,接受政府委托,主持、组织房地产中介纠纷案件的处理、调解、鉴定等工作;

    (七)接受政府委托,承办和组织全市房地产中介执业机构的年检工作,评选、推荐优秀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优秀的中介经纪人员;

(八)组织对房地产中介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沟通信息,编辑、总结房地产中介的有关经验及技术信息资料,出版房地产中介期刊和书籍、资料;

    (十)开展与外省市及境外中介机构或专业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十一)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企业和相关团体,本协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房地产中介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已在房产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协会会员称号及协会制作颁发相关牌匾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惠城区中介机构会员单位,执行如下标准,会长单位3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和监事长单位5000元/年;理事单位、监事单位、团体会员单位2000元/年;会员单位500元/年(每增一家分支机构加收50元,最高不超过1200元);大亚湾办事处见《大亚湾会员会费收取方案》,评估机构见《评估机构会员会费收取方案》)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纳入房产管理局诚信黑名单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会员大会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1名监事长和2名监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采取差额选取方式,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惠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惠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八条  本社会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日常运作经费列支,按上年度日常运作经费的一定比例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一般成立党委的不低于8%,成立党总支的不低于5%,成立党支部的不低于3%)。  

第四十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监事会领导。

第五十条  本会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并听取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的意见。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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